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隧道爆破施工安全注意事项

1、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。

2、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设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。严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点改制和加工爆破器材。长隧道施工必须在洞内加工爆破器材时,其加工硐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《爆破安全规程》(GB 6722—2003)的有关规定。

3、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。

4、进行爆破时,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,其安全距离为:

1)独头巷道不少于200m;

2)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;

3)相邻的平行坑道,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;

4)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(孔深3~5m)时,不少于500m。

5、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,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。

6、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;炮眼内的泥浆,石粉应吹洗干净;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,不得立即装药。如果遇有照明不足,发现流砂、流泥未经妥善处理,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,严禁装药爆破。

7、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。

8、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炮,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,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,但不得短于1.2m。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。如一人点炮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,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,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/3。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,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,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。

9、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,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。严禁用明火照明。

10、采用电雷管爆破时,必须按国家现行的《爆破安全规程》(GB6722—2003)的有关规定进行,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,防止漏电引爆。装药时可用投光灯、矿灯照明。起爆主导线宜悬空架设,距各种导电体的间距必须大于lm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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